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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费仅2700元要赔偿39万元的损失?丨宝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6-02-12 15:16:03 分类:产品四类 点击量:

  B公司加工好之后,A公司将带钢夹的成品橡皮布交付给C公司。C公司再将该批成品橡皮布出售给D公司,D公司将这批橡皮布用作某知名品牌印刷机的辅料。

  然而,该印刷机由于钢夹与橡皮布脱落发生了两次故障,导致D公司产生损失,于是D公司以产品责任纠纷将C公司和A公司起诉至长春市某法院。

  经长春市某法院委托鉴定,钢夹和橡皮布脱落的原因为钢夹强度质量不合格。最终,该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D公司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此外,A公司还向法院支付了案件受理费2000余元和鉴定费10万元。

  该判决生效之后,A公司认为是因为B公司安装的钢夹的质量问题导致了上述事故和诉讼,最后是由A公司向D公司赔偿损失并支出了司法成本,然而该些费用均是B公司对A公司所造成的损失,B公司应予以全额赔偿。因此原告A公司将被告B公司诉至宝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B公司赔偿原告A公司前述损失共计39万余元。

  B公司辩称,其只负责对A公司生产的橡皮布安装钢夹,每张仅收取90元的加工费,A公司并没有事先告知这批橡皮布将用在某知名品牌的印刷机上,该印刷机是原装进口,也是目前世界上比较先进的印刷设备,其使用说明书对于辅料和耗材都有严格的要求,但A公司委托B公司加工时未作任何说明,因此不同意A公司的赔偿要求。

  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B公司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从整个案件的事实证据来看,A公司与B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对于产品具体用途、验收标准以及质量赔付责任等事项也没有作出过任何约定。根据A公司与C公司的订单约定,A公司明知该批橡皮布最终将用在某知名品牌印刷机上,但A公司并没有将此告知B公司,A公司对钢夹的质量和强度也没有对B公司作出过明确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确定了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可预见性规则,即违反合同的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度。

  具体到本案中,市场上不同品牌的印刷机对辅料和耗材的质量要求不同,价格差异也较大,有的知名品牌甚至明确要求使用同品牌的辅料和耗材,B公司接受A公司委托加工的时候显然无法预见到该批橡皮布将用在某知名品牌的印刷机上,从而难以界定和判断会产生另案生效判决所认定的巨大损失赔付额。

  综合本案履行情况和双方过错程度,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酌定被告B公司对原告A公司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违约损害赔偿可预见性规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违约方仅就缔约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超出预见范围的损失,违约方不予赔偿的规则。

  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一直是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法官在运用可预见性规则时,应合法合理确定非违约方的损失范围,贯彻公平原则,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在合同案件中,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其作用在于限定非违约方的损失,确定违约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合理上限,将责任风险控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法官在适用该规则时应当注意:

  判断违约方可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的时间点为双方订立合同时,而不是违约时或损失发生时。合同的订立涉及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责任、风险的分配与承担,而立法上将预见的时间点确定为订立合同时,有利于督促当事人在缔约之前或之时,对合同成立后的违约风险进行预测,对合同履行的成本收益进行评估,从而维护交易秩序、促进交易发展。

  违约方可预见或者应当预见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应当以正常理性人的标准去判断,即按照与违约方处于相同或者类似情况的市场主体能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予以确定,同时应结合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综合考虑交易类型、交易习惯、磋商过程等因素对损失进行确定。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加工费仅2700元,要赔偿39万元的损失?丨宝法案例原创 宋佩上海宝山法院轻触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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